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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gansu.gov.cn/ylbzj/c107129/202201/1952939.shtml | 作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1-13 | 4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62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2-01-13 09:25来源: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张建忠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敦促医院及时给医药供应商结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药品采购药款结算现状

您提出的医院不能给医药供应商及时结款的问题及建议,我们认为切中时弊,对促进医药流通领域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指导意义。2009年新一轮医改以来,国家和省级层面多次发文要求医疗机构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但在实际工作中,除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外,其他药款支付滞后的问题依然严重,全国普遍存在,成为顽疾。根据调研情况分析,药款结算周期较长的原因,主要是药款结算周期更多由医疗机构主导。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结算药款。

二、我省落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结算基金预付工作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不低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约定采购金额的30%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作为医疗机构向医药企业结算药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在收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向医药企业支付药款,医保部门通过结算监测系统对回款情况进行监测督导。

为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算政策要求,省医保局多措并举督导医疗机构及时支付药款。一是开发建设了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引入第三方支付实现线上结算,提高了医疗机构支付效率。二是对医疗机构药款结算情况开展监测预警,通过倒计时预警的形式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回款。三是将医疗机构回款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医疗保障重点工作季度通报、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专项考核等内容,开展常态化的监管工作。随着带量采购工作进入常态化,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周期显著缩短,集采制度改革的成效日渐显现。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部署,2019年11月起,我省先后执行了4批157种药品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截至2021年5月31日,全省医保基金共向医疗机构预付集中带量采购药款周转金1.3亿元,医疗机构共应结算药款3.53亿元,实际结算药款3.17亿元,平均结算率为90.81%,30天内药款结清率为57%。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药款及时结算情况明显好转。

三、关于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的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均明确,鼓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货款结算政策,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支付效能,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四、关于由财政支持设立药品采购周转金的建议

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会计科目设置,我省公立医院药款结算都是由院方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支持,在做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基金预付的同时,探索建立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采购周转金制度,为保障药品供应和降低虚高药价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6月10日,您对我局初步答复意见做了细致的回复,并对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款结算监管提出了改进工作的要求,我们倍感责任重大。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药款结算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及时结算药款。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制定完善药款结算政策,积极探索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缓解医药企业资金压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感谢您对全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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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