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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nx.gov.cn/content_t.jsp?id=105796 |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9-11 | 2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37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民政厅:

现就民建宁夏区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保障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我区当前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政策

根据自治区政府当前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目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的保障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住院费用方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5%、8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住院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90%、83%、75%、55%。在此基础上职工医保通过大额医疗补助、居民医保通过大病保险进行二次保障。二是在门诊大病费用方面。我区将精神病已纳入了30种门诊大病保障范围,按规定取得门诊大病处方资格的患者,参保职工、居民起付标准以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5%、60%。

二、我区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医疗救助是一项针对特定困难人群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有着严格的规定且专款专用,其保障水平是建立在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础上。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第78号政府令)明确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等七类救助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救助标准申请获得医疗救助待遇。因此,通过医疗救助实现某一救助对象之外的人群获得“免费服药”不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准则,容易导致社会保障制度的泛福利化,引发制度的不可持续和基金运行的风险。

综上,我区对一般参保患者是通过门诊大病和住院保障两个渠道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进行保障,同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因此,建议在基本医保、医疗救助保障基础上,适当增加公共卫生资金的投入,从而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的梯度保障力度,实现“门诊免费服药”。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待遇保障处刘金忠0951-5166023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