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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nx.gov.cn/content_t.jsp?id=105794 |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9-11 | 2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A]

[同意公开]

边卡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基层医疗机构建立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长处方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我区2020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结合今年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及您提案中的建议,我局会同自治区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等单位,在深入调研和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等行业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了包括“两病”在内的所有门诊大病的长期处方制度。制度完善先后经历了两个阶段,目前这项制度在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全面执行。

一是建立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大病长期处方制度。去年年底,我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卫健委、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大病费用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保发〔2019〕157号),建立了“两病”门诊大病长期处方制度。明确医疗机构在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和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两病”参保患者按最长不超过12周用药量的原则开药。同时,明确“两病”患者无论有无并发症,均可持有关资料到二甲以上医院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享受门诊大病待遇,这一待遇不受普通门诊包干金额的限制;未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的“两病”患者,门诊药品费用可按我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支付。

二是建立了30种门诊大病长期处方制度。今年2月,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了尽量减少门诊大病患者到医疗机构开药的次数,减少交叉感染,我局会同自治区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采取延期缴费等措施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4号),在符合行业法律法规和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我区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在内的所有30种门诊大病患者实施不超过12周的长期处方制度。并由签约医疗机构告知患者关于药品储存、用药指导、病情监测、不适随诊等用药安全信息。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咸胜玉0951-5166023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