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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nx.gov.cn/content_t.jsp?id=105762 |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9-11 | 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罗刚、马冬梅、翟云玲代表提出的关于落实双向转诊制度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发挥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报销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患者合理有序流动方面

自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以来,就建立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制度,通过医保支付杠杆作用积极引导参保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2016年出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规定: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住院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5%、80%,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2019年出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住院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90%、83%、75%、55%,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1000元。当前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仅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同时二级医疗机构政策报销比例仅为40%,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也是为了鼓励参保人员首诊在基层,小病不出县。

二、关于建立累计起付线政策、下转患者不设起付线、不按转诊规定就诊的下降报销比例或者不予报销方面

2015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79号),建立了分级转诊和分级转院制度,不按规定转院参保患者按原报销比例减半支付。同时,按照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印发的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规划中关于农村贫困人口连续计算住院起付线的要求,出台了我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连续计算住院起付线的政策。同时,由于起付线是医保制度中防止低指征入院和泛福利化的重要参数,国家层面目前没有对所有参保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的上位法依据,因此,暂不考虑对所有参保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

综上,我区目前已经建立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的转诊转院制度,通过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形成良好的分级诊疗秩序。下一步,我们将在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基础上,研究出台全区医保经办业务通办制度,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办理医保经办业务,区内重点通过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分级诊疗,跨省重点通过对未转诊患者支付比例降低来引导分级诊疗。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待遇保障处咸胜玉0951-5166023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