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3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9-11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丁江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分级诊疗制度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通过差异化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制度,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
首先,在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方面。当前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仅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同时二级医疗机构政策报销比例仅为40%,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就是为了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在基层,小病不出县。其次,在医保住院报销政策方面,利用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引导患者首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规定:职工医保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住院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85%、80%,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住院费用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90%、83%、75%、55%,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1000元。
二、通过医保转诊转院政策,运用经济杠杆引导患者分级转诊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79号),我区实行住院分级转院制度。除分统筹地区市辖区常住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人员、需急诊急救的参保人员和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外,其他参保人员均应按规定转院,区内遵循县(市)二级医疗机构转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转外省医疗机构的原则。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前往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和区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50%支付。
下一步,我们将在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基础上,研究出台全区医保经办业务通办制度,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办理医保经办业务,区内重点通过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分级诊疗,跨省重点通过对未转诊患者支付比例降低来引导分级诊疗。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待遇保障处咸胜玉0951-5166023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