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402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10-09
张文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医疗保障工作的建议》(第40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实现医保省级统筹的建议
国家医保局《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明确:到2022年前,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地市级统筹。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目前,全省21个市(州)基本医疗保险均已实现市级统筹,医疗救助政策和基金为县级统筹,尚不具备实现省级统筹的条件。一是各市(州)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保基金收支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各地财政对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各不相同,导致各地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存在差异化。二是参保群众对于医疗保障待遇需求迫切,只能通过不断提高低水平地区的医保待遇来达到医保待遇的统一,省级和地方财政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对低水平地区的医保基金进行资助。
目前,我们正积极探索在五大经济区区域内实现医保政策相对统一,下一步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深入全省全面调研,综合评估全省医保制度政策、基金支撑能力、经办服务管理情况,做好向上集中的政策储备,在做实市级统筹的基础上,早日探索实现医保基金省级统筹。
二、关于加快医保信息化建设力度的建议
我局自2019年开始建设全省一体化医保信息系统,现已完成立项审批、部分软硬件招标等工作,进入项目开发阶段,预计今年6月底上线试运行。全省一体化医保信息系统由省局统一规划、建设,不需要各市(州)新建系统,正式上线后,全省各级各类医保业务都将在该平台运行,所有数据都在该平台上产生、落地、汇集、运用,从根本上解决了系统孤立、数据封闭等问题。同时,该系统采用云平台+中台的系统架构,广泛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众多创新前沿信息技术,将极大提升信息系统的智能化水平,为全省医保事业发展和医保公共服务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撑。
三、关于加强医疗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技术手段。2021年4月,省委编办批复同意在我局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加挂“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牌子,并增加参公编制4名。目前,我省除6个市(州)的部分县(区)外,其余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名称统一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本实现全省医保经办机构名称的统一。我们也将继续向省委编办呼吁,统筹考虑全省范围内医疗保障行政监管队伍的设立及人员编制的适当增加,同时,与各市(州)医保局分享省本级的经验做法,鼓励各市(州)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
四、关于扩大医保范围的药品目录及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
(一)关于“扩大医保范围的药品目录”。根据国家局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定,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属于国家医保局事权。国家2020年版药品目录,119种药品被调入目录,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目录内共计2800种药品,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医保药品目录范围越来越大,并已实现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及时满足临床进步和新药创新需求。
(二)关于“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去年,我局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已完成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理论模型初步设计,确立了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调价空间、调整方法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理论模型,进行软件系统开发并逐步在全省推广使用,适时对满足调价条件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指导各市(州)医保局做好统筹区内价格调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多方倾听人大代表呼声、密切关注群众期盼,将建议办理工作作为促进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动力,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努力推动基层医疗保障事业更快更好发展。感谢您对四川医保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也期待您能继续支持医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