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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sc.gov.cn/scsybj/nc010414/2021/10/9/48e780b6247941bb9f0d00683f4c5cd8.shtml | 作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10-09 | 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对省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10-09

詹良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基层医院用药范围,减少基层医院医保用药限制的建议》(第14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农村医保年缴费额度,减轻老百姓经济负担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由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从建立之初,采取的就是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830元,其中财政补助550元,占比66%,政府投入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

居民筹资标准合理调整,主要用于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不断提升。2019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两倍;封顶线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二是待遇保障向门诊延伸和扩展。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对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安排专门的保障措施,2019年还建立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减轻群众门诊用药负担。三是全面同步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基础上进一步保障。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已降低至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对符合规定的贫困人口还可享受大病保险降低起付线、取消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

近期,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范了政府决策权限,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对执行不坚决、不彻底、不到位的,督促纠正,追责问责。因此,城乡居民缴费标准是国家权限,我们只能遵照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要求,进一步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二、关于增加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医保用药种类目录,并给予医保用药合理调整的权限

经查,您提到的中成药双黄连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香丹注射液等均为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且均为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经了解,这些药品的限定是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专家组根据用药安全等相关原则确定的。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2020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即我省无权调整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医保局反映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用药限制情况,更好保障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各类参保人群医疗保障权益,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