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377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MB1947642/2019-00031 分类 资源环境
发布机构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08-28
效力状态 有效
杨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合理的物价核定及医保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我省于2015年取消全省综合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同步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2017年7月全面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同步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在上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我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了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降低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但在价格调整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不到位的问题。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我局会同省卫健委于2019年6月17日印发《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鄂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并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拟优先调整医用耗材使用量较大的手术、治疗类项目价格,适度调整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适当提升儿科、中医等弱势学科诊疗项目价格,并有针对性地调查分析之前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中未顾及、不尽完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本次取消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中进一步理顺比价关系,让医疗服务价格回归价值本源。
二、关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问题
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文件精神,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成立湖北省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及省试点工作指导组,稳步推进武汉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根据国家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将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顶层设计,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完成模拟运行,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完成实际付费。同时,通过制定配套政策,建立DRG支付管理服务平台,规范基础编码,确定DRG分组规则、病例信息采集等标准,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观察点单位,参考DRG付费国家试点的规范、方法推进适合本地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恳请您再次提出宝贵意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