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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hubei.gov.cn/zfxxgk/fdzdgknr/qtzdgknr/jytabl/202008/t20200806_2744973.shtml | 作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7-26 | 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对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19028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MB1947642/2019-00029 分类 资源环境

发布机构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08-28

效力状态  有效

段丽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报销比例结算》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医疗保障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现答复如下:

关于生育医疗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法规,我省各市州对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居民医保的人员,一般是按照限额包干的方式给予生育医疗待遇。一些市州的限额标准较低,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实际需要。其原因主要有:一是一些市州的待遇标准是几年前制定的,长期没有调整提高;二是有些女职工希望产前检查和分娩医疗的标准高一些,但部分项目超出了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关于生育津贴问题。《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我省有的市州全额拨款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仍然只发工资。有的市州全额拨款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也是只发工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核算,返还财政。有的市县全额拨款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改为发生育津贴。

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促进全面二孩政策落实、提高生育待遇保障水平的政策。根据2016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顺产由98天增至128天,剖宫产由113天增至143天。生育津贴支出大幅增加。由于生育津贴占生育保险待遇支出的近80%,总的看,生育待遇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妇女生育期间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基于“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人口政策设计,2016年下半年以来,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抢救式”生育高峰,导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巨大,我省不少统筹地区和国家其他地区一样,出现了生育保险基金当期赤字;2018年底,有三个地区甚至出现了累计结余赤字。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这是适应我国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重要举措。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有利于强化基金共济,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生育保障效能,让更多的女职工享受到生育待遇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适应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战略调整的大局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事务性负担,推进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

目前,我省正在部署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并以此为契机,细化和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一是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扩大基金共济能力;二是细化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明确生育和计划生育合并症或并发症支付途径,确保生育医疗待遇的落实;三是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制度,确保参保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待遇;四是规范医疗服务管理,方便费用报销。

明年初,我局将对全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工作成效,开展生育医疗保障情况调研,对于生育医疗保障标准过低的市州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他们根据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生育医疗的临床路径固定,适宜采用按病种、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国办发〔2019〕10号文件明确要求:“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我局将协调有关部门按国家统一要求,落实好各项生育保险政策。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