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6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1-07-08 17:35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宿静代表提出的第569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局职能部分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实行盟市级统筹
目前,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市级统筹,由盟市制定具体基金筹集、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政策。乌海市以及周边的盟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切实维护了参保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减轻了参保人看病就医负担。
二、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目前,全区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决策权限,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医疗保障政策过程中,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职工和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5%和75%左右。
三、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各地全面落实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积极推动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医保经办标准化窗口和服务示范点建设。医保经办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实现了统筹区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四、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结算
简化备案手续,取消所有需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审批盖章程序,进一步扩大转诊转院范围,全国范围内三级异地定点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上异地定点专科医院)均可就医,可直接备案至就医地统筹区,无需选定具体医院。推进便民化服务,提供网站、APP、电话等多种备案渠道,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上多种途径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实现备案服务“不见面、零跑腿”。在经办服务大厅、社区、联网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等显著位置开设宣传栏,摆放宣传资料,极大的方便参保人员,更好地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下一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继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按照职责权限调整自治区具体筹资和待遇政策,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夯实基本医保盟市级统筹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原则,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自治区级统筹。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纳入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优化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探索门诊特慢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