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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jytabl/rdjy/202110/t20211015_1910463.html |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8-26 | 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4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26 17:25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刘桂琴代表: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第344号《关于将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全区统筹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目前,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盟市级统筹,由盟市制定具体基金筹集、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就医管理等政策,原则上以盟市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或居民医保,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在政策统一的基础上,2020年8月份全面实现了医保基金盟市级统收统支。同时,今年5月份实现了医疗救助盟市级统筹。

下一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继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巩固提升基本医保统筹层次,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要求,全面做实基本医保盟市级统筹,统一覆盖范围、缴费政策、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定点管理、支付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自治区加强对盟市提升统筹层次工作的指导,在夯实盟市级统筹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原则,积极稳妥推动基本医保自治区级统筹。做实医疗救助盟市级统筹,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