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2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8-11 17:30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吕松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目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医保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原则、条件、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各省级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实施。目前,我区药品目录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剂,我区将根据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2021年2月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对于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下一步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视情况纳入支付范围,参照乙类管理。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