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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fujian.gov.cn/zfxxgkzl/fdzdgknr/srdzxjyhtabl/zxtaxbyj/202204/t20220415_5893230.htm | 作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4-15 | 2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202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闽医保提案〔2022〕11号

省卫健委:

《关于医院护工由医院统一管理的建议》(20222020号)收悉,我局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等有关规定,护工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内护工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同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此外,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不属于长护险保障对象,其住院期间的护工费不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省卫健委关于开展“无陪护”病房试点工作安排,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无陪护”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生活护理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同时,根据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探索研究将生活护理费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领导署名:梁步腾

联系人:刘皓琪

联系电话:0591-86312910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