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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fujian.gov.cn/zfxxgkzl/fdzdgknr/srdzxjyhtabl/rddbjydf/202105/t20210526_5602047.htm | 作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5-26 | 3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55号建议的答复

闽医保建议〔2021〕29号

赵大建代表:

《关于将防疫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体系的建议》(第175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非常支持您关于支持中医药发展、利惠患者,进一步推动中药材产业发展,加快中药材重点单品的产业化步伐的建议。

与传统中药饮片需经加工炮制、药材共煎不同,中药配方颗粒具有不需要煎煮、直接冲服,安全卫生、携带保存方便,易于调制、适合工业化机械生产等许多方便、快捷的优点,因此获得了众多方面的青睐。国内少数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生产企业所在省份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我省积极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虽无国家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我省在2013年试点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报销,原定暂行一年,后延用至2017年。

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国家规定之前长期处于试点阶段,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药品质量标准。由于没有统一的质量标准,各生产企业的生产标准、工艺各不相同,质量参差不齐。学界和临床实践中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属性、临床效果,以及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等方面也存在一定争议。2017年,国家人社部出台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明确中药配方颗粒不属于中药饮片的医保支付范围,我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在2017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实施时同步取消了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报销。2019年,国家发布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再强调没有统一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能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省目前按照国家规定未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19年11月,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体现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特点,为国家标准统一制定提供了指南。国家药典委员会也同时发布了《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试点统一标准的公示》,就160个形成了试点统一标准的品种进行公示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正式开启中药配方颗粒品种试点统一标准规则。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在2021年4月也正式批准公布了首批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都将于2021年11月起施行。

在新冠疫情期间,医保部门实行了特殊的报销政策,已将新冠患者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内的药品,临时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包含了中药配方颗粒等医保目录外的药品。下一步,随着中药配方颗粒药品质量标准的正式实施,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进一步研究纳入医保报销。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梁步腾

联系人:张涛

联系电话:0591-86312906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