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49号建议的答复
闽医保建议〔2021〕15号
钟陶秀代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安排。近年来,我省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取得显著成效。
2017年以来,省医保局按照“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要求,督促指导各地狠抓贯彻落实,规范商保机构委托经办服务管理,为大病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结算服务。一是加大资金投入。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将基本医保新增财政补助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分别为20元、15元)。2020年,明确各统筹区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二是提高保障水平。2020年,全省普惠性统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至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60%。据统计,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超过13个百分点。三是对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支付。为进一步减轻贫困大病患者负担,大病保险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此外,各地普遍依托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费用一站式结算,群众不必垫资跑腿。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人口老龄化趋势逐年显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日益严峻。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247.22亿元,支出240.05亿元,当期结余基金仅为7.17亿元,其中漳州、三明、龙岩、平潭等4个统筹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为4.7个月,低于6个月警戒线水平。因此,在居民医保缴费标准逐年提高的前提下,基金支出压力仍然较大,大病保险待遇提高空间有限。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医保局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稳步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倾斜政策范围,同时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领导署名:梁步腾
联系人:刘皓琪
联系电话:0591-86312910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