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温104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发布日期:2020-07-08
卢学勉、叶人、雷鸣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加快实行同一通用名药品相同医保支付标准,推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的建议》(温10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去年,国家选择“4+7”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品种,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试点实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实现药品价格明显降低,显著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应,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国家决定扩大试点区域范围,组织包括浙江省在内的其余25个省份形成联盟地区,统一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省医保局高度重视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主要从保障供应、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协同、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着手,切实做好我省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一是保障中选药品供应。一方面,在试点扩围实施前召开中选企业座谈会,要求中选企业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我省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确保药品供应配送到位;在试点扩围实施后,对部分没有及时配送到位的中选企业,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另一方面,要求医疗机构按中选药品购销协议要求,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红利。
二是推动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今年1月,我局会同省卫健委专门制定下发《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号),督促医疗机构按中选药品购销协议要求,在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的同时,对患者确需的非中选药品,应确保供应,切忌为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出现只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停供非中选药品的简单做法。
三是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品种同一通用名下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2-3年内渐进调整到与中选药品相同的支付标准。我省要求未中选药品采购价按照4+7城市联合采购办公室的梯度降价规则,以不高于已在其他城市完成梯度降价药品的价格自主申报降价,在2-3年内采购价渐进调整到中选药品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同步渐进调整到中选价格,逐步实现同一通用名下国家集采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相同医保支付标准。同时,根据2015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文件中规定的药品销售政策,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保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医疗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目前我省医疗机构按照省医保局公布的支付标准销售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
四是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一是做好主动公开工作。自《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印发后,我局第一时间在政务网站上主动公开实施方案,并同步公开政策解读,特别是强化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加强媒体宣传。通过主流媒体就具体的药品名称和用途、供应保证、质量监管、医保支付等作进一步解读。如浙江发布以“注意!12月25日起,这25种药品降价!浙江省参保人员均可享受”、中国新闻网APP以“浙江25种国家集中采购药将降价为患者节约26亿元”为题进行宣传。三是发挥医院窗口作用。要求各医院加强内部宣贯,确保医务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政策,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同时通过医院大屏幕滚动播出国家“4+7”试点扩围相关政策,做好患者的引导工作,消除患者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优先使用降价后的中选药品。
你们提出的“加快实行同一通用名药品相同医保支付标准,推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的建议非常有建设性,对更好推进我省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我们完善相关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结合你们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特别是针对群众对中选产品质量和疗效等方面的担忧,在通过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中选药品全品种覆盖抽检等方面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可靠上,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引导群众充分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对改善医药行业生态、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支持国内民族企业发展。
二是继续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加大对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或不良倾向,及时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制止。特别是督促引导医疗机构有计划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避免出现一个时期内只供中选药品或只供非中选药品的极端现象。
三是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继续做好国家集采非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加强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协同;研究完善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对部分质量层次相当、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探索开展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工作。
再次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韩秀平(医药服务管理处)
电话:0571-8705037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