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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20/7/8/art_1229226152_1919130.html | 作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7-08 | 2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宁72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发布日期:2020-07-08

许幼峰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调整我省超声医学诊疗服务价格的建议》(宁72号)收悉。感谢您从专业角度对我省现行的超声医学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们规范完善超声医学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提供了基础。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各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及药品和耗材使用量,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腾出调价空间,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因此,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检查、检验体现“以降为主”,不少省份在改革中降低部分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如江苏省在2015年药品“零差率”为核心的医药价格改革中,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价格下降了15%。由于我省大部分检验、检查项目价格水平在全国不算高,所以无论是药品“零差率”为核心的医药价格改革,还是2019年的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都没有降低超声类医疗服务价格。

2018年,根据医院的申请,原省物价局会同原省卫生计生委对多普勒检查项目进行梳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已整合至医保局,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完善超声类医疗服务项目。我局将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开展超声类医疗服务项目梳理工作,主动与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省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省超声质控中心等组织沟通联系,充分听取超声一线医技人员和专业组织的意见建议,并结合代表委员的建议,经过专家论证后,进一步完善超声医学检查诊疗项目。同时,进一步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审核流程,简化工作程序,促进超声医学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今年我们还将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完善互联网远程会诊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要求,我们将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确定调价空间、遴选调价项目、合理调整价格、跟踪监测考核的路径,研究形成符合我省医疗行业特点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指导意见。同时,科学设置启动条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稳妥有序调整价格,合理测算调价空间,兼顾医院、患者和医保的三者平衡。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三)加强地市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指导。2018年3月1日起,省定价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我们将切实加强对各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引导各地着重向使用环节要空间,通过压缩不合理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量、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等腾出空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优化医疗收入结构。

(四)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部下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明确,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医保、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将进一步增强合作,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诊疗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或移交司法。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王炳南(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电话:0571-8105102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