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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20/7/8/art_1229226152_1919123.html | 作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7-08 | 2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杭87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发布日期:2020-07-08

孔建平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杭87号《关于加快将全省范围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情况

(一)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情况。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14年,我省率先完成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住院分娩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二)职工生育保险的基本情况。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类企业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2005年省政府颁布《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我省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正式全面实施。

2019年9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经省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四部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通过“五统一”,即统一保障制度,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稳定可持续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安全运行。在统一制度方面: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两险合并实施办法,市域范围内统一执行。在统一参保登记方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在待遇享受方面: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按各统筹区原有标准执行。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从现行政策来看,我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我省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各地并不相同,有的按限额付费,有的按项目付费;在同一地市不同县市区也存在待遇不同的现象。下一步,我们将在保障制度、统筹层次和城乡居民筹资水平等方面做好文章,确保我省生育保险待遇稳步提升,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可及。

一是进一步统一保障制度。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统一参保、筹资和待遇支付等基本政策框架,统一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合理、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是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原则,逐步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全面实现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逐步缩小区域间差异。

三是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待遇水平和缴费标准相挂钩,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的平均筹资水平是1252元,其中个人缴费414元,占总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个人缴费责任还体现的不足。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提高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逐步达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1:1的水平,为实现高水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夯实基础。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改革发展处):郑潇峻

联系电话:0571-81051026,传真:0571-8105103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