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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zj.gov.cn/art/2019/11/1/art_1229226152_1919116.html | 作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11-01 | 3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宁52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发布日期:2019-11-01

卓立甬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宁52号建议《关于加强患有重大慢病低收入人群门诊医疗救助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方式、生态环境等对健康的影响逐步显现,慢性病发病、患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群众慢性病疾病负担日益沉重。据统计,我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的死亡占总死亡的85%左右,导致的疾病费用负担超过疾病总负担的70%。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有1121万人,老年慢性病呈高发态势。绝大多数慢性病都在门诊治疗,社会各界对方便就医配药、减轻个人慢性病医药费用负担的呼声日趋强烈。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健康中国”建设理念,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对慢性病,要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突破口,加强综合防控,强化早期筛查和早期发现,推进早诊早治工作,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

一、浙江省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门诊保障政策。2017年9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慢性病疾病谱情况,将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暂定为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各地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上述省定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基础上,自行增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对纳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应当适当提高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条件的统筹区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

今年5月,我局联合四部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要求各设区市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从覆盖范围、规定病种、保障水平、治疗范围、配药管理、药品配送等六个方面作了规定。特别是保障水平上,将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扩大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药店。坚持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保障水平不降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合理设置门诊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基层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比例不低于60%(其中,肺结核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基层设置起付线的,原则上不高于300元,实行按年累计计算。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水平,由各设区市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城乡居民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慢性病可在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相关政策按参保地执行。指定药店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可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与此同时,我省在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问题上也作了很多工作。2014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明确规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比例: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人员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以上各类救助情形,年度救助封顶线均不低于8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逐步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根据实际设定,一般不高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二、宁波市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甬政发〔2015〕59号)规定,宁波市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医疗待遇根据筹资标准分为以下两档:A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6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30%和4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B档: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由个人承担;在三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20%和35%,其余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2013年10月,宁波市民政局联合4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民发〔2013〕120号),对十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救助作了相关规定:对患重特大疾病及《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对患其他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按以上标准给予救助。

三、主要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提出的“各级政府加大有服药指征的重大慢病的低收入人群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医疗救助力度”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推进实施《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省医保局督促各市县加紧执行。各设区市以市为单位,统一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政策,定期通报进展。全省统一确定连锁零售药店为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服务指定药店,各市组织完成相关系统改造,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相应慢性病药品刷卡结算。调研各市实施方案、诊疗用药范围和第三方配送服务执行情况,发现并解决问题。按照省政府督查室要求,组织各设区市开展自查,对于没有落实到位的县市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2.积极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医疗救助范围、方式和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机制,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渠道。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创新医疗救助工作方法,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效率。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改革发展处):张琼,联系电话:0571-81051026。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