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1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发布日期:2020-07-08
省工商联:
贵单位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加大创新医疗器械支持力度的建议》(第121号)收悉。感谢贵单位对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贵单位提出的建议,对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经商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及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情况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对接精准服务”支持医疗器械产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坚持鼓励创新,积极做好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对接服务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精准服务,政策支持。一是加强对企业精准服务。主动对接企业,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集中的未来科技城(海创园)、天和工业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基因小镇等特色经济开发区召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座谈会,宣传政策,告知新增项目受理审核流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医保局分管领导带领相关处室专程前往中翰盛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三服务”活动。二是出台新增项目价格政策。2015年以来,根据临床对新技术、新产品的需求,原省物价局会同原省卫生计生委出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文件6个,新增项目100余项,涉及杭州优思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翰盛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省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产品。三是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12年以来,根据临床申请,通过专家论证,省人力社保厅将各类病原体核糖核酸(RNA)检测、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扩增定量检测、血栓弹力图试验等新增项目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防控工作要求,及时将肝素结合蛋白(HBP)测定、新冠抗体检测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减免费用,降费减负。一是免收小微企业部分注册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精神,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二是大幅降低注册费。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自2018年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2019年全省累计减负金额达3724.65万元,其中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2447.69万元。三是疫情防控应急审批免收注册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药监局出台了《关于全力促进医用防护物资供应大力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浙药监规〔2020〕3号),对疫情防控应急审批医疗器械免收医疗器械注册费,截至目前已应急审批第二类医疗器械333个,为企业减免注册费用2188.81万元。
(三)建立机制,鼓励创新。一是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在全国率先出台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和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在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时,80%保费由省财政承担。二是部分地市出台奖励政策。杭州、宁波等地相继出台了促进医药企业发展的政策,对首次注册的二、三类医疗器械和创新医疗器械予以奖励和补助,为医药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支持。三是引导医疗机构使用国产医疗器械。省卫生健康委充分利用每年举办的浙江国际科研、医疗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和浙江基层医疗装备展览,单独为浙产医疗器械企业设置展区,大力宣传浙产医疗器械,鼓励引导医疗机构使用国产医疗器械。
二、下一步工作
各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加快推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
(一)加快新增项目价格、医保审核。今年省医保局将继续加强与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对接服务工作,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核,对包括肝素结合蛋白(HBP)测定等诊疗项目开展集中调研,将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医保诊疗项目相关政策。
(二)继续落实降费减负政策。行政事业收费立项权在财政部,针对企业要求取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建议,省财政厅将积极向国家反映。省发展改革委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降费减负有关政策措施,会同财政、药监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相关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经营压力,助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企业创新激励政策。省财政厅正会同省经信厅研究完善首台(套)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首台(套)产品支持力度。鼓励地市出台对优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奖励政策。
(四)持续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继续依托“双下沉、两提升”工作,开展浙产医疗器械的宣传推广和使用、维护指导。依托中国(浙江)卫生健康科技研发与转化平台,联合高校、企业、行业学会(协会),积极发挥医疗机构的临床、技术优势,推进医疗器械的研发、转化和临床应用,加快浙产医疗器械的创新研发,促进性能改进、提升,增强市场竞争力。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贵单位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王炳南(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电话:0571-8105102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