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贵州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4202号提案的答复
黔医保提复字〔2020〕29号
吴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全省医疗保障工作特别是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提案中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如下回复:
一、关于“加快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建议
一直以来,我省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调整高度重视。2014年11月,我省出台了《贵州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和《贵州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我省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完成了第一轮5次调整,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2018年1月,我省出台《关于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帮助各地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2018年11月我局成立后,在组建的同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2019年,印发了《关于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9号)文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要求各市州在2019年底前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时要求各市州重点对手术、治疗、病理、儿科及综合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调整。目前,贵阳、遵义、六盘水等九个市州已完成了调整。如:高压氧舱治疗由原来的50元/次调整为100元/次。
通过以上几轮调整,增加了医疗及护理收费项目价格,体现了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和技术水平。
二、关于“对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等进行及时的增补修订”的建议
对医疗机构争议较多的医疗服务项目,多次组织各医疗机构价格科相关人员,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内涵,除外内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2019年11月,印发《贵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3号),将新建改建床位费纳入普通床位费,不再受总量不超过10%的限制,将垃圾处理费纳入住院床位费;12月份,为了规范检验项目中化学发光法与电化学发光法收费,印发《关于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黔医保发〔2019〕72号),增加“化学发光法”检测方法,有利于医疗机构检验项目的发展。
近年来网络的高速发展,浸润到各个行业,也带动了医疗行业的发展。为了与现实发展相适宜,在2016年,我省印发《贵州省调整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黔发改收费〔2016〕1094号),设立了两大类9项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全部制定详细的收费标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开展。2019年,印发了《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医疗保障局完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的协议管理、结算流程和有关指标,医疗机构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未列入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申报。
三、“加快新项目的审批”的建议
为了加快新项目的审批,促进全省各医疗机构能够顺利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在2019年,印发《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7号)文件,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文件中“对新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该项目技术含量、风险程度、项目成本、患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制定项目,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一年”进行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每年集中申报审核两次”。
去年文件印发后,收到全省各医疗机构上报新项目七千多项,目前我们已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整理、成本测算、数据调查等技术审核工作,待完成后,将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在此期间,我省几家三级医疗机构开展了机器人辅助手术操作,为了促进我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5月份,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机器人辅助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41号),并授权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成本自行制定收费价格,鼓励带动医护人员积极性,以推动医疗新技术发展。
已出台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具备开展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开展情况报市(州)医保部门备案执行。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