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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jyta/202007/t20200717_61648419.html | 作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7-17 | 2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2号建议的答复

黔医保议复字〔2020〕16号

潘杨秀代表:

您提出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工作的安排,我省已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您提到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对我们开展医保工作很有参考价值。

一、关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问题

国家在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十分注重考虑居民个人的缴费能力,并从国家财政上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且政府补助额远高于个人缴费额。《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中,明确规定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纵观国家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对居民参保缴费采取普遍性财政补助政策,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2013年至2019年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从280元提高到520元,个人缴费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总体来说,政府投入增幅远大于个人缴费,已经成为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

二是居民筹资标准定期调整,主要用于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一方面,提高住院大病报销水平和封顶线。2020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两倍,封顶线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另一方面,建立了门诊统筹,用于保障门诊小病,目前,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60%左右。2019年还完善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还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出一部分建立了大病保险,对农民群众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进一步补偿,大病患者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最低档提高5个百分点。

三是对困难群众个人缴费给予政府补贴,并在大病保险待遇上予以倾斜。对于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群,一方面,国家通过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将其纳入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大病保险等对其进行倾斜支付,并通过医疗救助对其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70%的救助。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联动发力,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的实际补偿比可达到80%以上。

从制度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确实起到了吸引城乡居民参保、迅速扩大覆盖面的积极作用,为巩固完善居民医保、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还是存在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相关问题,您的建议有道理也贴合实际,尤其是对西部类似我省总体收入较低的城乡居民来讲,缴费压力较大。我们已多次向国家局反映,国家医保局也来我省开展过调研,对此问题,我局也将继续向国家局反映。

下一步,我们将借鉴您的建议,根据国家筹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居民医保筹资方式,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二、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及生活质量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以来,呈现出政府投入力度持续加大、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态势。国家局在参保人报销比例、药品报销范围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指导意见,并多举措、多途径的尽可能提高参保人保险待遇,扩大报销范围。如通过国家谈判药品、定期更新医保药品目录的方式,大力减轻参保人用药负担,扩大用药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广大居民医保参保人提供更加完善、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服务。

三、关于建立公开透明的全社会监管体系的问题

您提出应从上到下建立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及监督机构,并按省外、省内、县、乡、镇、村六级进行医疗报销公式的建议,对我们很有参考价值。我们也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根据国家相关制度安排,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探索研究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内控机构建设,探索研究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的方式,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

感谢您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关心和支持。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