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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tj.gov.cn/xxgk/zcfg/ybjwj/202010/t20201022_3994011.html | 作者: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4-14 | 2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做好4+7协议到期药品集采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药集采发〔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4号)精神,为保障临床用药连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4+7协议到期后药品续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签主体

原参加4+7试点的医疗机构作为本轮续签的主体,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续签。

二、续签规则

(一)续签范围为“4+7”试点中选(以下简称“原中选”)的25个药品,续签价格即确定为本市新的中选价格,原则上续签价格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联盟地区(以下简称“联盟地区”)中选药品价格水平。

(二)对原中选且联盟地区中选的药品,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联盟地区该中选药品价格的,可直接续签1年;对原中选但联盟地区未中选的药品,如原中选药品同意降至不高于联盟地区中选平均价的,可直接续签1年。对竞争较为充分(符合申报资格要求超过(含)3家)的品种,中选企业同意将本市中选价格调整至不高于联盟地区最低中选价的,采购周期延长至2年。

(三)原中选企业不接受上述规则的,采购主体从联盟地区选择1个中选药品,作为本机构供应药品。市医药采购中心汇总全市采购需求与企业确认续签任务量和价格。企业不予确认的对应机构采购需求量自动转给其他续签成功最低价的企业。各采购主体分别与确认企业签订为期1年的采购协议。若原中选药品接受不高于扩围中选最高价的,也可纳入医疗机构选择范围。

三、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医药机构依照采购需求量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续签企业仍按续签价格供应,直至本采购周期结束。

四、其他说明

(一)未确定为我市本次续签中选企业的药品供应价格,不得高于该品种在全国其他未带量地区的供应价格。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要求的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我市挂网采购达到3家的,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采购。

(二)各采购主体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同品种(指通用名下采购目录内涵盖的规格)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三)探索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药款。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拨付工作,药品经营企业收到药款5个工作日内拨付生产企业,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本次续签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及采购主体使用中选药品的结余留用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我市4+7协议到期有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二)本市“4+7”试点首年采购周期于2020年4月1日到期,鉴于我市仍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为确保临床用药稳定,统筹考虑本市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决定将“4+7”试点采购周期延期至4月24日,延期期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仍执行原有政策,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做好药品供应保障衔接工作。

(三)本方案自2020年4月25日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医保局印代)

2020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