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规范部分诊疗项目医保政策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19〕6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对部分诊疗项目进行了规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二、规范项目范围
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内涵、除外内容等进行规范,同步规范医保支付政策(具体见附件)。
三、删除项目范围
删除《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中28项诊疗项目(具体见附件)。
四、医保支付管理
对于纳入医保支付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全市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范围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高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按照最高支付标准支付;低于医保最高支付标准的,医保据实支付。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规范部分诊疗项目医保政策表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19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