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ylbz.tj.gov.cn/xxgk/zcfg/ybjwj/202010/t20201022_3993979.html | 作者: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12-06 | 6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关于对接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19〕63号

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和《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对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接范围

(一)对于国家药品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目录,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要求的药品及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信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对接范围。

(二)属于我市现行药品目录内的非国家药品目录品种,纳入对接范围,类别、备注(限定支付范围)不做调整。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和国家药品目录调整过程中删除的药品不纳入对接范围。

(三)中药饮片、医疗机构院内制剂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和我市工作安排另行组织对接。

二、填报时间和内容

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3日,相关医药企业登录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网站,按要求填写药品基础信息和价格信息。价格信息为该药品2019年4月至9月全国各省级采购平台实际发生的最低采购价格。

三、支付管理

(一)医保支付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药集采〔2019〕2号)要求,根据采购价格,对应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二)医保支付政策

医保支付标准为药品的最高支付标准,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据实支付。对于完成对接纳入支付范围的甲类药品,医保基金按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行支付;纳入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个人增付比例按照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确定,200元(含)以下药品不增付,200元到1000元(含)药品增付5%,1000元到5000元(含)药品增付10%,5000元以上药品增付15%,属于急(抢)救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不增付,急(抢)救药品目录按国家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执行。

完成对接纳入我市支付范围的药品,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按照我市原门特政策执行。

(三)完成对接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政策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另行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医药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对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完成信息填报工作。未参加本次填报或信息填报有误造成无法对接进入医保(工伤)药品数据库的,无法纳入支付范围,相应后果由医药企业承担。未如实填报信息的经查实,被视为有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二)市医保局、市人社局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工作职责做好对接工作,明确分工、密切协作,确定对接窗口单位、公开咨询方式,确保对接工作无缝衔接。工作中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廉洁自律准则和医保系统工作人员“六必须”“十严禁”行为准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5.天津市现行药品目录内的非国家药品目录品种。

市医保局

市人社局

2019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