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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tj.gov.cn/xxgk/zcfg/ybjwj/202010/t20201022_3993977.html | 作者: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12-02 | 2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药集采发〔2019〕2号

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医保局印代)

2019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经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在我市推进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探索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坚持一个平台、分类采购、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强化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组织机构

在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医保局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负责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工作方案、推动组织实施、落实监管责任。

市医药采购中心作为工作机构,承担本市药品网上采购的具体工作。

三、采购范围

药品网上采购范围以满足治疗用药需求为主,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纳入药品网上采购。

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按国家和我市规定采购。

四、主要工作

(一)明确采购主体

全市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是药品采购的主体,负责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执行药品采购规范,确保采购药品均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完成。鼓励各医药机构联合,探索在采购平台进行集团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二)实施分类采购

1.限定价挂网采购。对于国家谈判采购、国家定点生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涉及的药品,和我市带量采购涉及的药品执行限定价挂网采购,以国家和我市带量采购相关要求作为限定价格,医药机构按不高于限定价格的要求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2.短缺药品采购。对于国家和我市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监测清单中的药品,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的,医疗机构可直接与药品供应企业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及时在采购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短缺药品目录和采购周期用量,可组织开展专项带量采购,议定采购价格,医药机构根据采购结果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按照协议进行采购,对医保目录内的品种实施医保基金支持政策,切实保障药品价格合理,供应及时。

3.基准价挂网采购。对于未纳入限定价挂网采购和短缺药品采购范围且符合价格要求的药品,实施基准价挂网采购。市医药采购中心采集全国各省级平台同一药品(指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6个月内实际发生的最低采购价格(以下简称“最低采购价格”),建立药品价格信息库,价格信息每6个月更新一次。企业对拟挂网采购药品,自主申报最低采购价格,同时提供该药品全部剂型、规格、包装在全国各省级平台的最低采购价格,通过药品交易所方式形成的交易价格,暂不纳入企业自主申报范围。市医药采购中心将企业自主申报价格和药品价格信息库价格进行比对,同企业、同通用名药品的价格,应参照差比价规则,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结果与企业确认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基准价格。经确认基准价格的药品列为我市基准价挂网采购品种。医药机构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要求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对于动态调整周期内,企业在采购平台自主申报新的最低采购价格,市医药采购中心及时调整相应药品基准价格,做好药品价格信息库维护。

4.监控挂网采购。对于无法确认基准价格的药品,列入监控挂网采购药品范围。医药机构结合采购数量、回款时间等条件,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价格,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在药品价格信息库更新,开放新一轮基准价格确认过程中,确认基准价格的监控挂网采购品种纳入基准价挂网采购。

(三)做好医保支付协同

我市医保药品目录内品种,根据采购价格,对应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限定价挂网采购和基准价挂网采购的品种,以限定价格或基准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我市带量采购涉及药品的支付标准调整工作。

监控挂网采购的品种,比对其在药品价格信息库的价格、同企业同通用名药品参照差比价规则确定的最低价格、同通用名不同企业药品参照差比价规则确定的最低价格,取其低者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短缺药品专项带量采购的品种,以采购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自主挂网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的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药品根据挂网采购情况,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医药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市医药采购中心进一步完善采购平台建设,做好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对接准备工作,分批分步推进定点医药机构接入网采平台。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网上采购工作,严禁线下采购。对于尚未纳入采购平台的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全市整体部署安排,及时接入采购平台,准确、完整传送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四)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采购或价格调整周期内按确认的价格供应药品,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不能保证供应的药品,实施联合惩戒,并在采购平台进行公示。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对监控挂网采购药品的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强化对监控挂网采购药品的结算审核。

(六)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对采购工作启动后出现的采购量大、采购金额高、监控挂网采购范围内经监测存在采购异常的品种经遴选后,组织开展带量采购,切实降低药品价格。

(七)本方案印发后,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