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19〕57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8〕2号)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规则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二、公布办法
我市统计部门发布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次月,市医疗保障局确定并公布当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当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公布前继续沿用上一年度起付标准。
三、具体标准
2019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9753元。2020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统计部门发布2019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后另行公布,在公布前继续沿用2019年度起付标准。
四、其他事项
职工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2019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