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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gov.cn/zxzc/20190722/0038-4251.html | 作者: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7-23 | 3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公布来那度胺纳入本市医保支付后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19〕76号

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430号)、《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496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经市医疗保障局审定,现公布来那度胺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见附件)。

实行医保个人定额自负的药品采购价和个人定额自负标准调整后,调整之前住院的病人在45天内出院结算,可仍按原协议采购价收费,个人定额自负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剩余部分由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19年7月2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9年7月23日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参保人员个人定额自负标准

序号

调整类型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包装

个人定额

自负标准(元)

备注

1

调整

来那度胺

胶囊

25mg*21粒/盒

2150→1580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说明:“序号”1为调整个人定额自负标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