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4〕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过渡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为做好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缴费和医疗待遇
(一)所有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二)所有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三)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门诊大病
(一)大学生门诊大病政策延长一年至2015年8月31日止。
(二)2015年8月31日前,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医疗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具体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三)2015年9月1日起,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三、其他
(一)各有关部门和各院校要继续做好贫困家庭大学生的帮扶补助工作。
(二)各院校要继续做好本院校大学生就医管理及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本市大学生应保尽保。
(三)继续推进本市大学生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