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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sh.gov.cn/zxzc/20131201/0038-2929.html | 作者: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3-12-02 | 5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0〕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社会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准入方面一视同仁原则

社会医疗机构无论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凡符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在医保定点审批中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公平准入。

二、鼓励支持社会医疗机构在高水平医疗技术、老年护理等医疗服务领域发展

以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医疗机构,特别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以下领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一)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在疑难病症的治疗领域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技术服务。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具备重点专科和专业学科群,能够承担疑难病症诊治任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发展。

(二)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在需求较大的老年护理等领域提供专业、规范的医疗服务。支持提供老年护理、康复、舒缓疗护(临终关怀)、中医门诊等医疗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发展。

(三)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在专科医疗服务领域提供具有价格竞争优势的特色医疗服务。支持具有一定专科特色,具备先进的硬件设备、诊疗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价格优势的社会医疗机构发展。

(四)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空间较大的区域提供社区综合门诊服务。支持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人口导入区域提供综合门诊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发展。

三、落实社会医疗机构医保管理的平等地位

对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医疗机构,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并在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四、优化社会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审批

(一)开展并联审批。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在设置阶段,经卫生部门审查其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后,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二)优化审批流程。根据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规范社会医疗机构的医保审批流程,加大医保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的信息公开力度,主动为申请医保定点的社会医疗机构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

五、完善改制社会医疗机构的医保定点资格再认定

原已纳入医保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社会医疗机构,经医保定点资格再认定,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医疗机构,保留其医保定点资格。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