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柳州医保2022-05-24 17:18发表于广西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经办服务办事工作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我们将会在“柳州医保”微信公众号陆续发布医保35个业务事项办事指南。本期就来给大家讲讲“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该如何办理~
一、适用范围
各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三、受理机构
柳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四、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申请结算。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停止协议的,正在查处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非DRG结算。
五、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六、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河东综合服务楼三楼结算管理科柜台提交申请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七、办理流程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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