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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BBAqp7dkyzSHJznlA56oiQ | 作者: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5-26 | 94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调整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局,市医保中心,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精神障碍参保患者经济负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借鉴外地支付标准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精神类疾病参保患者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付标准

1.市级医院(城市区二级以上):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300元,报销比例80%;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240元,报销比例70%。

2.县级医院(含城市区一级):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230元,报销比例85%;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190元,报销比例75%。

3.乡级医院: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普通住院按日均每床医疗总费用120元,报销比例90%。

二、结算办法

精神障碍类病种结算实行定额付费,住院不设起付线,不受医保目录甲乙丙限制,超出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定额标准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纳入补充医保合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转外或异地安置人员患精神障碍疾病,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项目审核报销,但统筹支付数额最高不超过以上定额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待遇,细化工作流程,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对经办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规范基金使用。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救治,加强精神障碍患者入院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参保群众提供安全高效的诊疗服务。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落实工作,完成结算系统调试,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全面开展“一站式”结算,简化结算服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我市将按上级工作布置,对我市相关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洛阳市财政局

2022年3月7日

洛阳市精神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单    位

级别

执行标准

1

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三级

市级

2

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

二级

市级

3

洛阳东都医院(含白马寺病区)

一级

县级

4

洛阳五三七医院

一级

县级

5

新安县第二人民医院

二级

县级

6

新安县孤灯医院

一级

乡级

7

栾川县康济医院

一级

乡级

8

栾川县赤土店卫生院

一级

乡级

9

洛宁县大众医院

一级

乡级

10

汝阳安定精神病医院

一级

乡级

11

汝阳东都医院

一级

乡级

12

嵩县纸房镇卫生院

一级

乡级

13

偃师区岳滩镇卫生院

一级

乡级

14

偃师仁和医院

一级

乡级

15

伊川博大医院

一级

乡级

16

伊川平等乡卫生院

一级

乡级

17

宜阳县莲庄镇卫生院

一级

乡级

18

孟津康宁医院

一级

乡级

19

孟津会盟中心卫生院

一级

乡级

20

孟津小浪底精神卫生院

一级

乡级

21

伊滨区诸葛思亲医院

一级

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