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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A0b6aomgb5H85tNBzoJEA | 作者:海西州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6-01 | 3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西州医疗保障局关于严禁违法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套现的通告

海西州医疗保障局2022-06-01 18:32发表于青海

近期,海西州发现参保人员利用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在省外异地零售药点刷卡,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线索。为坚决打击利用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套取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欺诈骗保行为苗头,切实防范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风险,维护参保人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任何方式,利用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物用于变现,提供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禁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不可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三、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套现”中介服务和违法宣传。

四、个人账户是用来支付参保人的特定医疗费用,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要点的购药支出;定点医院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中的累计结余资金,除死亡终止参保或境外定居,其他任何方式提现个人账户资金,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五、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利用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对欺诈骗保行为,海西州医疗保障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同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虛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举报渠道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是全社会和每个参保人的共同责任,发现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请积极举报。

海西州医疗保障局:0977-8229379、8221463

格尔木市医疗保障局:0979-8459280、8458285

德令哈市医疗保障局:0977-8218912

茫崖市医疗保障局:0977–8252207

乌兰县医疗保障局:0977—8242652

都兰县医疗保障局:0977-8232088、8730260、8232909

天峻县医疗保障局:0977—8266696

大柴旦医疗保障局:0977-8282518、8282869、828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