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冀医保发〔2020〕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属医疗机构,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坚持医药价格治理创新,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托我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共同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落实国家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制度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把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我省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医药企业(含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自2020年8月28日起执行国家确定的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制度。
三、推动医药企业主动承诺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四、建立失信信息库
医药企业在我省发生失信行为的,应主动及时向省药采中心报告失信信息。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省药采中心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失信信息库。省药采中心定期梳理汇总相关部门公开或共享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予以记录。省药采中心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并予以记录。
五、开展失信行为信用评级
省药采中心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我省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为准。省药采中心负责按照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制定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5号)具体要求,开展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
六、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省药采中心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级采取处置措施,包括书面提醒告诫、依托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将启动全国联合处置措施。省药采中心对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采取分级处置措施,并兼顾药品可及性。
七、落实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省药采中心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八、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省药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基于权责对等,确保市场的自由公平。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实施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九、共同加快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治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共建共治共享原则,要动员医药企业、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医药企业要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医疗机构同等条件要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工作,加快统筹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信息化建设。省药采中心按照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深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招标采购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记录信息、修复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撑。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