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解读(三)
濮阳市医保局2022-07-26 16:45发表于河南
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制度。筹资渠道: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渠道,救助范围包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分类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参保,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三是对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给予一定救助。四是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五是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二)资助参保标准。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原则上困难群众在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并由困难身份认定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居民基本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被认定为困难群众的,当年不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二)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1.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暂定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暂定5000元。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3.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供稿:职工和居民待遇保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