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指导意见》(皖价医〔2016〕172号)下发后,各试点市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个人负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费范围和病种数量
2017年底前我省所有城市(设区城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为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的连续性,各市原则上在《安徽省按病种收费目录》(具体见附件1)或者在我省已经开展按病种付费项目范围内里选择。鼓励各地将医疗机构已开展的日间手术病种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二、进一步做好按病种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按病种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各市要按照临床路径,在病种诊疗规范的基础上,参考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和中国价格协会发布的《按病种收费技术规范(试行)》,根据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测算该病种的人次平均费用,同时参考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既往3个年度收治该病种人员实际结算的住院次均费用情况,剔除不合理因素,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和群众的承受力、医疗机构等级等因素制定。严格控制按病种收费除外内容。原则上,同等级、同类别市级医疗机构相同病种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同等级、同类别县级医疗机构相同病种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同一病种在不同等级医院的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的差价。按病种收费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超支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低于标准的,结余部分作为医疗机构的医务性收入。
按病种收费政策制定后,要定期进行评估,应根据价格指数、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临床路径变化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进一步做好按单病种收付费政策衔接
各市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按病种收付费政策衔接,合理确定病种的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标准收费。相关病种的收费标准确定后,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既往年度的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实际待遇水平,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分别确定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的分担比例。
四、积极做好按病种收费信息系统的改造与对接
各级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按病种收费统一编码,完善医保结算平台和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做好与相关医疗机构的系统对接、改造工作,及时在系统中维护按病种收费政策与标准,适应改革和工作推进的需要。各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对医院信息系统和收费终端的接口进行改造,尽快完成与医保平台的调整与对接,保证按病种收费政策执行的时效性和连贯性,确保按病种收费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全面落实。
五、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为
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公立医院应当制定按病种收费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合理收治,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各地要严格病种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对按病种收费的退出监管机制,城乡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退出按病种收费病例的审核工作。原则上,各市相关部门确定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相关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选择其它收费和结算支付方式。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将按病种收费入组率情况纳入对相关医疗机构的考核和费用结算管理。
相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因实行按病种收费推诿患者;不得以合并症、并发症等为由,对符合按病种结算的患者拒不执行按病种收费政策;不得无故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减少病种临床路径或规范化诊疗方案规定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将定额范围内的医药费用通过处方外购、院外检查或门诊处方、门诊检查等方式转嫁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不得以串换诊断或分解住院、分解医疗费用等方式套取和骗取医保基金。
六、建立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从2017年10月起,建立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督查通报制度,按月定期通报各市开展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各市须于每月20日前上报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表(具体见附件2)。在报送进度表的同时,及时报送印证进展情况的相关文件和材料。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月定期汇总并通报各地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对不按时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将通报批评。
附件1.安徽省按病种收费目录
2.市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表
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