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指导意见
皖价医〔2016〕172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现就推进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的积极意义。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开展按病种收费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的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二、加快推进改革工作进度。结合当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快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2017年4月30日前,宿州、淮北、芜湖、淮南、滁州、宣城、安庆、六安、池州、蚌埠等10市选择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对急性阑尾炎、腹股沟疝等9类21种病种(见附件1)实行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2017年底前,各市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数量不得少于50个,具体病种可在国家公布的104个病种(见附件2)范围内选择,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按病种收费的范围和管理权限。凡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诊并纳入国家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实行按病种收费,入径率要达到50%以上,完成率要达到70%。未入径或者退出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仍实行按项目收费。按病种收费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公布省属公立医院、市县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及收费标准。
四、按病种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结合实际,以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为原则,以补偿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参考医院前三年各病种平均费用,按临床路径科学测算,扣除临床路径以外发生的费用,制定按病种收费的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完善。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病种规范治疗出院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疗耗材等费用。原则上医院不得在按病种收费标准外加收费用。同一病种在不同等级医院的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的差价。
五、按病种收费病例的补偿。凡是纳入按病种收费试点的病种全部纳入基本医保(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并将病种的收费标准作为基本医保(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的定额标准,省、市、县三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分别规定本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基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标准。
各市要将按病种收费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个人自付费用等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见附件3)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有关医疗机构要对接诊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国家诊疗技术规范,不得简化诊疗过程或分解住院次数,确保医疗服务质量。要尊重患者知情权,在实施按病种收费前,要将收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及耗材、进入和退出机制告知患者。
七、建立按病种收费监督评价机制。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监督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跟踪本地区改革工作进展,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分析和督查,及时完善政策。省物价局将定期通报各市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进展情况。要制定严格的诊疗、审核及结算程序,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将按病种收费工作纳入公立医院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医院和医生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完善公开公示制度,将按病种收费及医保支付标准等相关内容,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各地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做好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各地要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研究设计按病种收费的改革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新闻宣传,及时答疑解惑,正确引导舆论,为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本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附件:1.试点市二级以上级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首批病种目录
2.国家推荐104种按病种收费目录
3.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统计表
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