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5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组织专家遴选评审,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药品目录》使用范围,其支付范围品种、使用管理按中药饮片的有关规定执行;中药门诊煎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甲类使用范围。
四、规范《药品目录》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先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先付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各地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各市、县(区)不得进行调整,乙类药品,各市可按规定制定适度的参保个人先付比例。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各地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
六、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七、各地要加强《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情况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药品的重点监测,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以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八、各地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药品目录》的管理。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九、各地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实施细则,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于《药品目录》内可用于自我药疗的药品,原则上规定为,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帐户支付。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复合药的确定由省厅另行发布。
十一、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本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各地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对于《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谈判准入的药品,省厅将在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有关规则框架下,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体系,确定谈判准入的药品类别,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供应商,对临床疗效确切有重大创新价值但价格昂贵可能对基金产生风险的部分药品品种及其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进行谈判。具体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发布。
十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乡统筹医疗保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地区,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确定不同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各地在《药品目录》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厅。
十四、《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凡例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41个,中成药1107个,民族药49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1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892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952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 包含的剂型 |
口服常释剂型 |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
缓释控释剂型 |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
口服液体剂 |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
丸剂 | 丸剂、滴丸 |
颗粒剂 |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
口服散剂 | 散剂、药粉、粉剂 |
外用散剂 |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
软膏剂 |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
贴剂 |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
外用液体剂 |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
硬膏剂 |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
凝胶剂 | 乳胶剂、凝胶剂 |
涂剂 |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
栓剂 |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
滴眼剂 | 滴眼剂、滴眼液 |
滴耳剂 | 滴耳剂、滴耳液 |
滴鼻剂 | 滴鼻剂、滴鼻液 |
吸入剂 |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
注射剂 |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
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133号、第411号和第1224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4.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57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西药部分第168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西药部分第217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
4.西药部分第219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 药品名称 | 序号 | 药品名称 |
1 | 氨酚咖黄烷胺片 | 46 |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
2 | 氨酚美伪滴剂 | 47 |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
3 | 氨酚美伪麻片 | 48 |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
4 | 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 | 49 |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
5 |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 50 |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
6 |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 51 | 复方锌布颗粒剂 |
7 |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 52 |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
8 | 氨酚伪麻胶囊 | 53 |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
9 | 氨酚伪麻咀嚼片 | 54 |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
10 | 氨酚伪麻颗粒剂 | 55 |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
11 | 氨酚伪麻美那敏片 | 56 | 咖酚伪麻片 |
12 |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 57 | 科达琳 |
13 |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 58 | 柳酚咖敏片 |
14 |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 59 | 美尔伪麻溶液 |
15 | 氨酚伪麻那敏片 | 60 | 美酚伪麻片 |
16 |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 61 | 美敏伪麻口服液 |
17 | 氨酚伪麻片 | 62 | 美扑伪麻口服液 |
18 | 氨金黄敏颗粒 | 63 | 美扑伪麻片 |
19 | 氨咖黄敏胶囊 | 64 | 美息伪麻片 |
20 | 氨咖黄敏片 | 65 | 美愈伪麻胶囊 |
21 | 氨咖麻敏胶囊 | 66 |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
22 | 氨咖愈敏溶液 | 67 | 美愈伪麻口服液 |
23 | 贝敏伪麻片 | 68 |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
24 | 布洛伪麻分散片 | 69 |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
25 | 布洛伪麻胶囊 | 70 | 扑尔伪麻片 |
26 | 布洛伪麻颗粒剂 | 71 | 双分伪麻胶囊 |
27 | 布洛伪麻片 | 72 | 双分伪麻片 |
28 | 酚咖麻敏胶囊 | 73 | 双扑口服液 |
29 | 酚咖片 | 74 | 双扑伪麻分散片 |
30 | 酚麻美敏胶囊 | 75 | 双扑伪麻胶囊 |
31 | 酚麻美敏片 | 76 | 双扑伪麻颗粒 |
32 | 酚麻美软胶囊 | 77 | 双扑伪麻片 |
33 |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 78 | 伪麻那敏胶囊 |
34 | 酚明伪麻片 | 79 | 伪麻那敏片 |
35 |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 80 | 锌布片 |
36 |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 81 |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
37 | 复方氨酚葡锌片 | 82 | 愈创维林那敏片 |
38 |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 83 |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
39 | 复方氨酚烷胺颗粒 | 84 | 愈酚维林片 |
40 | 复方氨酚烷胺片 | 85 | 愈酚伪麻颗粒 |
41 |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 | 86 | 愈酚伪麻片 |
42 | 复方贝母氯化铵片 | 87 | 愈美胶囊 |
43 |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 88 | 愈美颗粒剂 |
44 |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 89 | 愈美片 |
45 |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
5.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和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6.西药部分第373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7.西药部分第374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8.西药部分第375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
9.西药部分第376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10.西药部分第425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11.西药部分第735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12.西药部分第831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 药品名称 | 序号 | 药品名称 |
1 |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 19 | 复方胰酶散 |
2 | 复方颠茄铋镁片 | 20 | 复合乳酸菌胶囊 |
3 |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 | 21 | 盖胃平片 |
4 |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 | 22 | 海藻酸铝镁颗粒 |
5 |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 23 | 硫糖铝小檗碱片 |
6 | 复方雷尼替丁胶囊 | 24 | 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 |
7 | 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 | 25 | 龙胆碳酸氢钠散 |
8 | 复方芦荟维U片 | 26 | 铝镁颠茄片 |
9 | 复方木香铝镁片 | 27 | 铝镁混悬液 |
10 | 复方木香小檗碱片 | 28 | 铝镁加混悬液 |
11 | 复方尿囊素片 | 29 | 神黄钠铝胶囊 |
12 | 复方嗜酸乳杆菌片 | 30 | 鼠李铋镁片 |
13 | 复方碳酸钙咀嚼片 | 31 |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
14 | 复方维生素U胶囊 | 32 | 维U颠茄铝胶囊 |
15 |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 33 | 维U颠茄铝胶囊Ⅱ |
16 | 复方消化酶胶囊 | 34 | 维U颠茄铝镁胶囊 |
17 | 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片 | 35 | 维U颠茄铝镁片 |
18 | 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片 | 36 | 维U颠茄铝镁片Ⅱ |
13.西药部分第1250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14.中成药部分第★428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颗粒(片)、薯蓣皂苷片。
15.中成药部分第480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胶囊(片、滴剂)、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
第★480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16.中成药部分第★486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7.中成药部分第487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第★487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软胶囊、滴丸、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8.中成药部分第668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19.中成药部分第★749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脂必泰胶囊、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0.中成药部分第858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限***和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5.“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6.“备注”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十)西药部分第1.5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1.3.1类和第2.1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五、其他
(十一)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十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含国家批准配额内人工饲养麝提取的天然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十三)在国家谈判机制尚未出台前,下列四种药品暂纳入本目录中使用,各统筹地区应加大个人自付比例,待国家相关办法出台后再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巴利昔单抗(限器官移植、副主任以上医师处方);利妥昔单抗(限复发或化疗耐药的惰性B淋巴细胞CD20阳性表达);培美曲赛(限无法手术切除或不适宜手术治疗的恶性胸膜间皮瘤患者在三级综合肿瘤专科医院主任医师二线治疗使用);厄洛替尼(限EGFR突变检测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的非小细胞肺癌、胰腺癌患者在三级综合肿瘤专科医院主任医师三线治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