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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T-zhPjpTzm8FmyEZ6M810g | 作者: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8-19 | 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政策解读第七集城乡居民住院报销待遇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2022-08-19 21:46发表于内蒙古

一、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一个年度内

住院起付线

医院等级(单位:元)

三甲甲等及以上

三乙乙等

三级丙等

二级

一级及以下

首次

1000

600

200

100

二次及以上

800

400

150

50

二、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是多少?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和所确定的支付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结算。

参保居民治疗期间,按医嘱使用药品目录所列乙类药品、诊疗项目中支付部分费用的治疗项目、特殊检查,其费用先由本人自付1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住院治疗医保支付比例

政策范围内

住院医疗费用

医院等级对应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

甲等及以上

三级乙等

三级丙等

二级

一级及以下

起付线—1万元(含1万元)

73%

78%

83%

88%

1万元—3万元(含3万元)

78%

83%

88%

93%

3万元以上

83%

88%

93%

95%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的,若入院和出院时间不在同一个年度的,以出院时间确定医疗费归属年度进行结算。

三、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支付标准是多少?

居民因孕期门诊产科检查费用和生育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孕期门诊产科检查费用按照门诊统筹标准支付,生育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四、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办理住院和出院结算手续?

参保居民到本市城乡居民定点医药机构出院结算时,应当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