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酒泉市调整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酒泉医保2022-09-19 10:31发表于甘肃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目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已达到76.5万人。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已全面启动,与2021年相比,个人缴费标准较上年提高30元,达到350元/人/年,财政补助同步提高30元,达到610元/人/年,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63.54%。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建立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待遇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切实增强群众幸福感、获得感,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在认真测算、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联合财政部门印发了《关于调整酒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自9月20日起,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优化,具体如下:
01综合提高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保障水平
降低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酒泉市域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为200元、500元、1200元。其中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700元调减为500元。
提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参保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在酒泉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办理了异地备案手续,在居住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55%提高至60%。探索建立参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机制,自2021年起,在我市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试点期间最高可提高5个百分点。
优化转诊备案流程。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再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应按规定程序提前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02同步提高居民医保门诊待遇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80元提高至110元,支付比例60%。
纳入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管理的参保人员,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60%,且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与高血压糖尿病门诊限额互不挤占。
03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项目及耗材个人负担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0%。
据测算,通过此次政策调整优化,我市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平均可提高10个百分点。下一步,市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地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惠民政策如期落地。同时,持续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扩大惠民政策的社会知晓度,让更多参保群众享受医保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