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02200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2]185号
周巧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医医保政策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报销评价体系要有中医评价标准的意见建议
我局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过程中,积极探索以中医临床路径、中医疗效评价进行付费,体现中医药诊疗特点和优势。一是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柳州市在全国创新实施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目前,已开展实施19个中医优势病种,制定了疗效价值付费病种准入、考核标准。以骨折患者为例,按中医疗效价值付费平均费用降为手术治疗的1/3,盈余医保基金全部奖励给医疗机构,有效促进了中医药治疗的发展。二是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分组付费。柳州市遴选32个中医(民族医)优势病种实施按病种点数法付费管理,制定按病种付费标准,明确规定实施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分组付费的病例中医中药(包括民族医药,不包含中成药费用)费用占住院总费用不低于30%。
二、关于中医非药物治疗不应设限制,取消医保政策限制住院病人每人每天只能开展四个中医治疗项目的意见建议
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我局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桂医保发[2022]1号),该办法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不再设置中医非药物治疗限制,且《广西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也无中医非药物治疗的限制条款。目前,公立医院主管部门的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也包含非药物治疗占比,对此,我局将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反映情况,以便其科学合理地开展相关考核。
三、关于把中医类医院报销比例比同级西医类医院提高5%的意见建议
我们通过完善医保待遇和支付政策,采取了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设置差异化报销比例等措施,有效促进群众就医分流,对常规使用中医药治疗较多的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采取倾斜政策,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75%和90%,有效促进分级诊疗和中医药发展。
四、关于使用中成药时需按照西医诊断用药才可医保报销的意见建议
药品说明书是临床用药的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临床医师用药和医保报销都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对此我们将积极向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反映,将中医证型列入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以便符合中医诊断的患者也可使用相关药品。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推广按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和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分组付费,支持我区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黄梦蕾,联系电话:0771—5727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