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02262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2]186号
黄文鲜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从自治区层面出台加强乡镇“医养结合”措施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就其中限额“过紧”,医保难于发挥实质性作用的相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完善医保政策,保障老年人就医需求
一是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2022年版)》(桂医保发[2022]11号,简称《医疗服务项目》),共计13097个项目,覆盖慢性病治疗、医疗康复、疾病检查、手术操作、中医民族医等多个领域的医疗服务项目,老年人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予以医保报销。二是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桂医保规[2022]2号),将病情相对稳定,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的38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统一政策待遇,按照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80%、二级65%、三级50%;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一级80%、二级75%、三级70%,退休人员报销比为为一级85%、二级80%、三级75%。三是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我区出台《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参加职工医保的老年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四是印发《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桂医保发[2022]1号),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通过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等环节,纳入协议管理实行联网结算。目前,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贺州、自治区本级等地共有24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开通医保联网结算。五是将家庭病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等行动不便、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可申请家庭病床治疗。六是建立医保基金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结合机制。与多部门联合出台文件,暂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础服务包收费标准为20元/人·年,已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按每人每年医保基金5元、基本公共卫生15元的标准给予支付签约服务费,通过医保政策支持,做实基层医疗服务。
二、推进DRG付费改革,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在全区统筹推进DRG付费改革,取消单个医疗机构总额预算,实施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截至目前,DRG付费已基本覆盖全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部分符合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DRG付费下结余医保基金按规定给医院留用,激发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控制医疗成本、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费用负担。
下一步,我局将在充分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医保基金的支撑能力,综合考虑老年人和各类人群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努力提升保障水平和拓宽保障范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DRG付费覆盖更多符合条件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让改革红利惠及我区广大参保群众。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黄梦蕾,联系电话:0771—5727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