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0224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2]176号
杨克勤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确定互联网诊疗价格和开通线上医保支付功能,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落地使用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及国家相关要求,我区积极推动互联网医院建设,已出台多项配套政策。
一、当前工作开展情况
(一)持续推进互联网医院审批和监管工作。
印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做好互联网诊疗及互联网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广西互联网医院验收评估要点》,完善我区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制度,明确执业规则和监督内容。为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质量和安全底线,进一步完善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并于2021年印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桂卫办发[2021]2号),规范监管系统的管理工作。目前我区已正式接受互联网医院的设置登记申请,全区已有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互联网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等13家互联网医院。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技术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印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的通知》(桂卫医发[2021]20号),确定了允许在我区实施的普通医师互联网诊察费、副主任医师互联网诊察费、主任医师互联网诊察费等10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
(三)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政策。
为推动全区远程医疗服务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以及方便基层群众得到便捷、及时、优质的诊疗服务,我区已于2017年出台我区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2020年落实国家“互联网+”医疗政策,下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3号),就我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价格机制以及医保支付政策进行了规范,确保公立医疗机构有偿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有章可循;2022年我区公布了包括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心电诊断及远程影像诊断等8项我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了价格。
(四)制定“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
一是支持医疗联合体发展。将远程门诊、远程心电图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广大参保人员就医便捷度。二是支持“互联网+”医疗发展。经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乙类项目报销政策。
(五)推动网上支付功能建设。
自治区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快推进电子处方流转、移动支付等E码付工程,移动支付试点建设稳步推进中,已有2家医疗机构可正式开通医保线上支付。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区将继续推动互联网医院的发展,完善“互联网+”医疗相关政策。一是将强化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条件,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二是依托监管系统,加强互联网诊疗服务监管,对互联网医院的信息数据报送情况和诊疗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发布通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三是继续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公布我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同时结合参保患者临床需求,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适时按规定程序开展将相关项目列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评审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龙以欣,联系电话:0771—5727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