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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gxzf.gov.cn/xxgk/jyta/t12963369.shtml |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6-30 | 404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02240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医保函[2022]180号

黎林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基层卫生院增加报销中医药品种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物配备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21]10号),指导各地做好2021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工作,并进一步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2021年,全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并零差率销售药品,基本药物制度覆盖率为100%。清开灵注射液,参麦注射液,生脉注射液,香丹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均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优先配备使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

当前,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医保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以及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对医保药品目录内原有支付限定的部分化药和中成药,国家医保局组织各省开展了医保支付标准试点,按照规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药品支付范围同步恢复至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范围。目前,我区已将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射用甘氨双唑钠、艾瑞昔布片、盐酸阿比多尔片、丹红注射液等27种药品纳入支付标准试点范围,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一是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采购各种中医药品,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并不断加强监管力度,督促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合理用药。二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试点药品使用数据监测,并积极向国家反映基层中医药品种临床需求情况,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及时更新我区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自治区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联系人:黄梦蕾,联系电话:0771—5727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