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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116895&tn=6 | 作者: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4-08 | 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开展的影像检查项目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医保发[2020]16号签发单位:市医保局

成文日期:2020-04-08生效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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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障水平,提升检查效率,促进共享医学发展,促进分级诊疗,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开展的影像检查项目医保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一)委托方(定点医疗机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委托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开展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机构应具备委托项目对应的诊疗服务能力。

(二)受托方(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医学影像机构可基于委托为医疗机构提供第三方医学影像服务。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符合《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二、检查项目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开展的项目实行目录式管理,目录内的项目双方可依约开展,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诊疗所需,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筛选建立《成都市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检查项目医保支付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医学影像技术发展形势,动态调整。

三、服务管理

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开展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之前,应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开展已委托的检查项目,协议期内不得变更委托的检查项目。

四、检查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委托的检查项目价格不得高于定点医疗机构对应的价格标准。在此范围内,双方可约定项目价格,医保基金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项目按照委托方、受托方约定执行。约定价格低于定点医疗机构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按照约定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约定价格高于定点医疗机构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医保基金按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费用结算

(一)参保患者在受托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医学影像检查费用,由委托定点医疗机构与受托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结算。医保基金和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开展的影像服务费用,纳入医院总控管理。

六、监督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自愿选择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强化对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约束,明确检查目的、项目、数量、阳性率、质量等方面条款;不得约定检查次数、金额和利润分成等内容。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服务协议向属地备案。协议内容存在违反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情况的,不予备案。

(二)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信息服务中心要加强信息化治理,完善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监管,完善医保考核指标体系。

(三)定点医疗机构、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要积极推动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减少重复检查。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推动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签订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协议。患者在同一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开展的影像检查,符合医学规律的,原则上实行结果互认。

(四)第三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影像学检查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耗材、试剂的使用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监督稽核工作。

七、其他

市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细化管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现有符合规定的医学影像外检项目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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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市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检查项目医保支付目录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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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