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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2428418&tn=2 | 作者: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03 | 5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46号建议》答复的函

贾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医保部门增加我市精神残疾人医疗报销比例的建议》(第44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精神类疾病住院起付标准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成都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因精神类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成人社发〔2011〕40号)规定,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从2019年7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同时,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20298元调整到18071元,贫困人口再次基础上再降低50%为9035.5元。

二、关于我市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

根据《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人社发〔2013〕226号)规定,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办理精神类疾病门诊特殊疾病不计起付标准。

(一)关于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我市已将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药物治疗、精神障碍相关药物治疗的并发症及不良反应的治疗、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纳入精神类疾病门特诊疗范围。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综上,我市未将健康教育、社会功能训练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关于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逐年提高,2017年将学生儿童档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2018年将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53%;成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8%;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0%。

针对患重症精神病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档个人缴费标准参保,低保边缘对象和残联优先救助对象由残联资助参保,民政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资助参保。同时还可享受每年一次免费住院医疗救治,免费住院时间最长可达90天,免费住院医疗救治期间再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每日14元的生活救助。卫健部门已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社区管理,免费提供服药指导、健康教育和病情监测。

感谢您对市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上,以便我们及时改进。

(联系人:李娅;联系电话:87706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