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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2753071&tn=2 | 作者: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10-19 | 4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53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古翔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下加快建立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激励机制”的建议》(第5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新冠疫情下医疗服务价格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我局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临时启动过渡编码,将治疗新冠肺炎超出现有医保目录范围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均按甲类纳入支付范围。后期将核酸检测及抗体测定均按甲类纳入支付,并考虑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允许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检测,临时取消医疗机构等级差距。在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方面,2019年《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医保发[2019]22号),初步拟定医疗服务项目调整范围,按照总量控制、结果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开展医疗机构数据测算,医保基金支付数据测算工作,后经过多方论证已基本成熟,但鉴于去年底,今年初CPI宏观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相关指示精神,调价方案暂缓实施。

二、药品取消加成的总控

根据《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规定,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全面施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以下简称总额控制)。总额控制范围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年度医疗费用。年初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历史数据、服务能力、经济增长、政策调整等因素;总额控制管理考核时,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增加、收费等级提升、疑难重症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手术的开展等形成的合理超支部分给予补偿。总额控制指标的分配与考核,均考虑了政策调整等因素,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政策的调整等因素影响其正常业务发展与收入。

三、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一方面,为了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支压力,2012年,市人社局等4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每年初,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均结算支付总额为基数,结合垫支医疗费的金额、时间等综合因素,最高不超过医疗机构两个月的垫付额,给定点医疗机构预拨费用。另一方面,为了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支压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加快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拨付,一般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只垫付一个月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感谢您对市医保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上,以便我们及时改进。

(联系人:覃钻;联系电话:87706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