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专注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网站
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2758419&tn=2 | 作者: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10-23 | 5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成都市委员会十五届三次第408号提案》答复的函

喻俊林委员:

您在政协成都市委员会十五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市医保报销使用的疾病分类编码与卫计系统病历首页使用的疾病分类编码一致的再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赓即组织专人进行研讨,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当前全市医保所使用的疾病诊断代码系基于国家卫健部门颁布的疾病诊断编码ICD-10(GBT14396-2016)、国家临床版2.0以及原2007版医保疾病诊断代码融合建设,共计33571条,除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新增的编码外,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在用的编码。

二、各版本医保疾病诊断编码的使用情况

(一)关于疾病诊断编码ICD-10(GBT

14396-2016)

2016年12月国家卫计委颁布全国统一的疾病诊断编码ICD-10(GBT14396-2016),共计23055条疾病诊断,俗称ICD-10国标版本。为了规范疾病诊断库标准化建设,方便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我们结合国标版ICD与2007版成都医保版ICD比对结果,在充分征求定点医疗机构、病案专家以及经办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协调省医保,省、市联动,于2018年1月1日,在医保全系统启用了国标版本疾病诊断编码。

(二)关于疾病诊断编码ICD-10临床版本

2018年6月国家卫计委为了解决疾病诊断不够全面、疾病诊断分型不够细化等问题,颁布了临床版本的疾病诊断编码,共计34981条,俗称ICD-10临床版本。我市医保随即对两个版本疾病诊断编码进行了匹配和评估,于2019年1月1日,在国标版本基础上新增临床版本疾病诊断编码11926条。因临床版本本就是国标版本的扩充版本,故不存在差异很大的问题,各项相关业务工作运行平稳。

(三)关于疾病诊断编码ICD-11

2018年12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ICD-11)中文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52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我市医保随即对疾病诊断编码ICD-11进行评估,其分类和编码标准与疾病诊断编码ICD-10不同,差异极大,征求部分市级医疗机构意见,反馈目前ICD-11的推行难度较大,临床可操作性较差,不建议切换。

三、下一步工作

国家医保局于2019年6月20日下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文件提出了建立健全新时期医疗保障标准化体系的要求,按照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编码标准体系,形成了医保疾病诊断编码,俗称医保版疾病诊断编码,该版本共计32333条诊断,与国标版和临床版兼容,映射率达100%。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启用国家医保2020年版疾病诊断编码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0﹞34号)要求,全省将于2021年1月1日全面启用国家医保2020年版疾病诊断编码,届时成都市将提前通知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调整,采用该版本疾病诊断编码进行结算。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大力支持,希望今后继续能够给予关注,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