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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zg.gov.cn/web/sybj/dep_tzgg/-/articles/12419458.shtml | 作者: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9-28 | 378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对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35号建议的答复函

吴敏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特殊病种办理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简化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问题

目前,我市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均由相应的医疗机构开展,参保人员每月均可向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医疗机构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对在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机构可协助参保人员或参保人员家属做好门诊特殊疾病的申办工作,经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统一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关于住院患者门诊特殊疾病资格延续问题

为强化医保基金管理,我市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参保居民认定门诊特殊疾病资格后,在有效期内,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出现中断用药达到6个月的,停止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如果在6个月内,患者有住院治疗该疾病的情形,而没有通过门诊进行治疗或用药,不视为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中断用药。我局将进一步强化政策的宣传解读,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三、关于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累加问题

我市职工、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除按住院政策报销的病种外,参保人员申请认定其余多个病种的,不累加报销限额,这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确定的。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较好时,我局将进一步完善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水平的政策。

对以上回复有何意见建议,请填写《办理市人大建议征意见表》返回。我们将继续认真地听取你们的建议、意见,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联系人:何英;联系电话:0813—8202001)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