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对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64号建议的答复函
陈志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力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参保的问题
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区县政府全额代缴。若精神障碍患者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贫困人员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参保代缴政策。
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倾斜
对参保人因精神疾病在市内精神病院和精神科住院治疗的,1个自然年度内个人只承担1次起付线费用,其中,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六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免起付线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三、关于门诊统筹和医疗救助问题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规定医疗机构药物治疗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在实行药品零加成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门诊诊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按70%支付,1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用。
如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还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门诊救助限额200元/年,住院救助限额6000元/年。
您对以上回复有何意见建议,请填写《办理市人大建议征意见表》返回。我们将继续认真地听取您的建议、意见,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恳请您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帮助。(联系人:张波;联系电话:0813—8202001)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6日